2026年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修正,此次系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为便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准确把握修订内容,现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办法逐条比对,就主要变化及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解读如下。
为便于区分,本文将条文变化分为三类并以颜色标识:绿色为“优化便利”事项,即审批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合规义务减轻的变化;黄色为“管理调整”事项,即新增管理要求或扩大监管覆盖范围,需要企业相应调整制度、人员和流程的变化;红色为“重点关注”事项,即涉及准入条件提高或可能产生重大法律责任的变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条文内容和施行日期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经营上接生产、下联使用,经营主体点多面广、经营方式多样,是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施行、2015年修正以来,在严格经营安全条件、规范许可颁发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推进,办法实施的基础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修订势在必行:一是法律依据更新,《安全生产法》完成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颁布施行,《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原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新规定不相衔接,处罚种类和幅度也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经营业态变化,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等多种方式并存,原办法未作统一分类,部分领域特别是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小量储存存在监管空白,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亟须按经营方式分类完善;三是监管方式转型,“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电子证照、统一编号、信息系统在线办理等成熟做法需要上升为制度规范,审批时限、现场核查、变更程序等环节也有进一步优化空间;四是主体责任亟须压实,实践中暴露出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混用、从业人员保障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管控手段不足、上下游资质核验缺失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补齐准入短板、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总的看,本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思路可以概括为:准入标准只严不松、审批服务能简则简、过程监管有据可依、违法责任到人到企。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法律依据更新
立法依据由《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三部法律,经营许可的法律位阶和处罚依据相应变化,配套制度同步重构。
(二)监管重心转变
监管重心由“是否取得许可证”转向“许可证与实际经营活动是否一致”。《征求意见稿》将经营方式划分为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六类,并明确超许可范围经营、实际经营方式与许可证不符等情形按无证经营查处。
(三)监管方式信息化
确立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等法律效力,实行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要求企业每半年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录入实际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化贯穿申请、延续和日常监管全过程。
(四)责任追究强化
普遍提高罚款幅度,对储存违规、违规采购等行为实行对单位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并建立吊销许可证后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个人。
五、重点关注事项
(一)两项免办许可情形未再保留
现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化品、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未再保留上述两项豁免,仅在附则中对为船舶提供燃物料服务等特定港口服务作衔接规定。若正式稿维持这一安排,两类长期“免证运行”的经营活动将纳入许可管理。相关企业应当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必要时通过正式渠道反映意见,在过渡期安排明确前审慎决策。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于居住建筑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新增规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不得为居住建筑,该要求适用于包括无储存经营企业在内的全部申请人。注册或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商住楼,以及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形的企业,将不符合准入条件,应当提前排查场所房屋性质并预留调整时间。
(三)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列为必备申请材料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将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列为所有申请人的必备文件,未依法参保的申请将无法受理和通过。企业应当在申请、延续前逐人核对参保缴费记录,并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参保责任。